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搭建创业实践平台,学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基地以服务学生为宗旨,鼓励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及水电暖网设施。基地开展创业指导、财税法律协助、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活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基地重大事项决策。下设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办),成员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及青年双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孵化办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创业指导、财税法律协助、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活动。
(三)负责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四)负责孵化基地环境建设工作,包括基地办公区域功能规划、调整等硬环境,和基地创业文化、企业形象宣传等软环境。
第三章 入驻与退出
第五条 申请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必须有明确可执行的创业项目;
(二)入驻企业法人代表或监事原则上为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记录;
(四)在校生创业须经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所在学院审核批准,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同意;
(五)创业团队自愿遵守基地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入驻与退出程序
(一)入驻程序
1.申请入驻企业(团队)向孵化办提交《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和企业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入驻项目经孵化办初审、专家论证评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签订入驻协议。
(二)退出程序
1.达到一定规模、多次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应尽量搬迁至校外,以便将办公空间腾让给新入园项目(只注册在基地而不申请办公面积的企业除外)。
2.入驻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或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孵化办向企业下达《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证明)》,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责令退出。如有违法行为,企业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事项。
第四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七条 企业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八条 企业须制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安全制度),并严格遵守。
第九条 基地办公场地使用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换办公场地,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场地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办公场地。
第十条 企业需配备全职办公人员,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对经营、生产、人身的安全负全责。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基地留宿、聚会、传教等活动。
第十三条 基地内严禁吸烟、生火、使用违规电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或危化物品,严禁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任何性质处罚或处分的,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退出基地前,应保证场地和设施的完好无损并恢复原貌,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应保持环境整洁有序,严禁乱扔乱丢废弃物。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孵化办有权提出书面警告,严重或屡次违反的企业将被清退。
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七条 孵化办将以自然年为考核周期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优良的企业才有申请延期孵化的资格。考核依据为企业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营收状况、是否遵守管理规定的表现及是否有效利用场地等指标。
第十八条 考核流程
(一)年初向企业下发《年度考核申报表》、及所需支撑材料(含专利证书、资质认定文件、财务报表等)。
(二)企业按时提交材料,基地将邀请技术及财务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企业保留入驻资格;不合格企业需在15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入驻协议并限期10日内搬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地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基地整体规划以学校方针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孵化办负责解释。
附件:1.入驻申请表
2.创业计划书撰写提纲
3.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证明)
4.入驻企业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