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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14年06月02日 10:27  点击:[]

      

为了支持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学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公司财税管理、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投融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搭建良好的创业实践平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与退出

第一条  申请入驻的创业团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驻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二)入驻企业法人原则上为在校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毕业未满五年的毕业生。

(三) 入驻企业获准工商登记注册后企业法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遵纪守规、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在校生创业团队成员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进度安排修完相应课程。

(六)在校生创业必须经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所在学院审核批准,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同意。

(七)创业团队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八)创业团队自愿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第二条  创业团队的入驻与退出

(一)入驻程序

1、申请入驻团队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入驻申请表》或《商业计划书》。

2、接受项目评审。

3、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签订入驻协议。

(二)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入驻企业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如有违法行为,企业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入驻企业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企业终止合同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章  人员和场地管理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各企业必须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和各项制度应在公司内部张贴。

 入驻后,应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安排人员值班,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对大学生孵化基地场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行跟踪检查。单月内闲置办公场超过5天需提交书面说明,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交说明的企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提出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下达5天后仍然闲置并未做出合理说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将予以清退

 禁止在创业孵化基地留宿和进行未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的聚会活动,情节严重且不配合管理的企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提出书面警告,收到第三次书面警告的企业将同时被创业孵化基地清退。

第六条  严格作息制度,每日22时之前所有工作人员须离开创业孵化基地。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提前一天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办公场地的申请和审批原则上根据项目评审的综合得分排序进行,经审批确定的办公场地不得擅自调换。

第八条  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场地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办公场地,提前退出的企业应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并交回钥匙。

第九条  各企业和员工应爱护创业孵化基地内的硬件设施和固定财产,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前,应保证场地和设施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根据企业遵守管理规定的表现、企业守法经营及内部管理状况、以及企业是否按要求提交各类材料和报表、是否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等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良的企业才有申请延期孵化的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管理,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给基地设施、设备或其它企业和人员造成严重损失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企业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提出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必须按月上交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虚报或不按时提交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在次月提出书面警告,一年中收到三次书面警告的企业将被清退。

第十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为小规模企业提供财税代管(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企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权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财务审计。存在严重问题或不配合审查的企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提出书面警告,收到第三次书面警告的企业将被清退

第十五条  受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任何性质处罚或处分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给予书面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章  安全和卫生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对本企业经营、生产、人身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在创业孵化基地区内乱扔乱丢废弃物,应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区内禁止吸烟、生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杜绝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情节严重且不配合管理的企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并提出书面警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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