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这是对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提出的重要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对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先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的经济活动总称。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新动能新形态,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和载体,为扩大需求提供了新空间,为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为就业创业提供了新渠道,为公共服务提供了新支撑。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平台经济吸纳了超过2亿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23年6月底,市场价值超过10亿美元、超过100亿美元的平台企业分别有148家、26家,总市值规模达到1.93万亿美元。特别是,平台经济打造了前所未有的全新创新生态,集聚了大量的创新资源,成为前沿技术的策源地和试验场,成为推动通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变革的关键力量。
第二,把握平台经济特征规律、健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工作十分紧迫。平台经济利用巨大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以及跨领域、上下游生态系统黏性,容易形成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形成寡头甚至一家独大的垄断市场结构。平台企业往往拥有海量用户,掌握巨量数据、涉及众多领域、连接海量主体,容易出现借助市场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和平台从业者利益等问题。如何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加以合理规范和引导,是各国共同面临的监管难题。美国对平台企业采用“避风港”原则,强调第三方责任,更多豁免平台的直接责任;欧盟创立“守门人”规则,连续引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服务法案》等,旨在强化平台企业治理责任。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近年来我国坚持统筹发展和规范、活力和秩序,不断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我国相继修订反垄断法、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政策举措,平台经济监管取得积极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不少工作仍处于探索中,尚未形成系统性经验。
第三,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快推动平台经济治理转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是工作重点。我国平台经济监管模式和治理体系与平台经济自身特征还没有完全匹配,要遵循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在监管理念、体系、模式等方面改革创新,着力打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让企业敢闯敢干敢于长期投入的制度环境。一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完善监管。持续提升平台经济领域监管法治化水平,提升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大监管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要加强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常态化沟通,加强合法性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把握好监管法规和政策出台调整的时度效。二是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数据是平台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促进数据合规高效便捷使用,把我国海量数据和应用场景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三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好消费者、平台从业人员等相关群体利益。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鼓励创新创造。四是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平台经济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加强跨区域跨层级监管联动,强化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网络安全审查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